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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市委〔20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来源: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全面提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我市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继续走在前列,现就进一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3号)精神,推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职责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新社会组织职员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⑴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新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⑵ 促进科学健康发展。紧紧围绕业务发展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影响新社会组织重要决策,帮助新社会组织解决影响服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新社会组织科学健康发展。⑶ 团结凝聚职员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员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职员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⑷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支持新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等规章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与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合伙人、管理者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新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环境。⑸ 做好人才工作。发挥党管人才的优势,引导新社会组织建立科学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开展党员和从业人员职业生涯规划,推动从业人员成长成才。⑹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新社会组织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感召人、凝聚人。引导新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增强社会责任感。⑺ 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和领导

1、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为主负责。审批权限在市里的,原则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审批权限在区、县(市)的,原则上由区、县(市)负责组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或直接管理确有困难的,可由新社会组织的行政挂靠部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负责组建党组织。

2、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区域统建、挂靠组建等方法,灵活多样做好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努力做到哪里有新社会组织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党组织生活。

3、对于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有80家以上会员单位且有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原则上都应建立党组织。对于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应从机关党员干部、各级后备干部、“退二线”干部和区域党组织中选派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党群工作的同志作为党建工作指导员,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在今年年底前,力争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党的工作覆盖率达100%。

4、按照市委〔2010〕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有新社会组织业务指导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本部门(单位)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配齐配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量。所属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较多的市直部门(单位),要建立新社会组织党委,分管领导兼任新社会组织党委书记,有关处室党员负责人兼任副书记,具体负责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员人数多、工作任务重的新社会组织党委,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成效列入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查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

1、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由市县两级按每年党委2万元、总支1万元、支部3000元的标准安排党建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组织关系在市本级的,相关经费列入市直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组织关系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的,市和区两级财政各按50%安排,对各区的补助经费列入年度体制结算;组织关系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当地参照上述标准安排落实。已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党建工作经费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区党组织下辖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不列入此项补助范围。

2、设有新社会组织党委的市直部门(单位),按所辖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规模和党员人数,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市直部门(单位)新社会组织党委安排使用。每年具体额度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商定。

3、按照企业化运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新社会组织,其党组织活动经费参照非公有制企业的做法,按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5‰-8‰标准列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实行税前列支。对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其党组织日常活动经费可通过章程形式明确,从会费中专项列支。

4、新社会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全额返还给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作党员活动经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的留存党费,由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党建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等情况,安排5%-10%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给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支持和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有关党建工作经费安排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则上三年不变。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