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来源: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推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每年按党委2万元、总支1万元、支部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组织关系在市本级的,相关经费列入市直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组织关系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的,市和区两级财政各按50%安排,对各区的补助经费列入年度体制结算;组织关系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当地参照上述标准安排落实。已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党建工作经费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区党组织下辖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不列入此项补助范围。

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继续按照市委《关于纪念胡锦涛同志传化党建批示十周年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3号)的规定,按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5‰-8‰标准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全额返还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用作党员活动经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的留存党费,由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党建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等情况,安排5%-10%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支持和鼓励各地各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4、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有关党建工作经费安排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则上三年不变。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2012年10月11日
                                                
主题词:非公有制企业 党建 经费 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