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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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

协会章程

(经2016年3月11日一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简称:杭州市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The Party Workers Association of New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NewSocial Organizations of Hangzhou。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中共杭州市委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为实现杭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服务杭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及时向市委提出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学习、培训、考察、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

(五)组织、策划推进我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活动;

(六)指导会员所在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七)加强与市内外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本协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代表所在两新组织党组织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按本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原则上为现任杭州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等职务,并主要从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四)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热爱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五)所在单位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工作有成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推荐;

(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本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书面提出;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本协会理事会备案;

(五)会员调离所在单位或不再担任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一般应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按照章程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并介绍工作经验;

(五)所在单位或单位党组织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本协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无正常理由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组织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对协会工作有较高热情和较强责任心。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协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六)会长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三)负责经费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党费支持;

(三)捐赠、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如资料费、印刷费、办公设施费、网站维护费等;

(二)业务活动开支。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专职人员聘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要制定年度预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和杭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6年3月11日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