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来源:
市本级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自律机制、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团体 制度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 市本级各业务单位。 |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
杭州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团体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实行报告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年度会议;
3、重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举办涉外活动(比赛、培训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三、社会团体隐瞒重大活动,不如实报告,拒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一经查实,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杭州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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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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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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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数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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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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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请社会团体负责人填写,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
2、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须在组织开展活动的7个工作日前,报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活动;
3、附活动通知及议程安排。